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咸阳塑料管材设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作银行(以下简称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规情况、拟选择的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项材料咸阳塑料管材设备。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咸阳塑料管材设备,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1. 走(zǒu):① 基础的核心义是人体用双脚缓慢移动,即步行;② 引申义为离开所在的地方,从某地走开;③ 泛称人或事物的移动,不局限于“步行”这一具体动作。
3. 昞(bǐng):指清晨阳光明亮的时段,如“昞明”,强调光线明朗,同“炳”,比“晓”更突出晨光的清亮。4. 夙(sù):指早的时段,特指残月未尽便劳作的时刻,也可指凌晨、清晨,如“夙兴夜寐”(早起晚睡,形容勤劳)。5. 朝(zhāo):日月交替的早晨,如“朝三暮四”“朝朝暮暮”,是日常及文言中均常用的早间称谓。6. 旦(dàn):太阳出地平线,天亮之时,如“通宵达旦”“旦夕之间”,侧重“天亮的瞬间”。7. 晨(chén):天明后适农事的早晨时段,如“晨光熹微”“晨兴理荒秽”,涵盖天亮后至上午的时段。8. 早(zǎo):太阳升至一人高的时段,日常常用,如“早起”“早日”,泛指清晨至上午的较早时刻。9. 质(zhì):常组成“质明”,指天刚亮的时刻,侧重“天刚亮、光线柔和”的状态。10. 亭(tíng):常组成“亭午”,特指正午时分,如“海棠亭午沾疏雨”,是文言中对正午的特定称谓。11. 晌(shǎng):正午时段,也可指白天的中间时段,如“晌午”“晌觉”,日常口语中常用。12. 昃(zè):指太阳西斜的午后时段,细化午后的具体状态,如《周易》中“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太阳到正午就会西斜,月亮圆满就会亏缺)。13. 晡(bū):特指下午三四点到五六点的时段,关联古人午后进食的时间,如“晡食”“晡时”,是古代按日影划分的特定计时时段。14. 昼(zhòu):整个白天,与“夜”相对,如“昼伏夜出”“昼夜不息”,涵盖从日出到日落的全部白天时段。15. 莫(mù):“暮”的古字,甲骨文字形为日在草木间,表太阳落山的时段,后被借代衍生出“暮”字,文言中仍常用。16. 暮(mù):日暮黄昏,如“暮鼓晨钟”“暮春”,侧重“太阳落山后、天渐暗”的时段。17. 薄(bó):常组成“薄暮”,指傍晚,比“暮”更强调天将暗未暗的朦胧感,如“薄暮冥冥”。18. 昏(hūn):日落后天黑前,如“黄昏”“昏沉”,是昼夜交替的过渡时段,侧重“天由明转暗”。19. 暝(míng):指黄昏天黑的时段,与“暮”近义,更强调天暗淡的状态,如“暝入高楼”。20. 夕(xī):月亮初升的傍晚,如“七夕”“朝夕相处”,兼顾“傍晚”与“夜晚初始”的含义。21. 晚(wǎn):傍晚天快黑时,日常常用,如“晚上”“晚霞”,泛指傍晚至夜晚的初始时段。22. 宵(xiāo):特指夜晚,如“春宵”“夜宵”“通宵”,侧重夜间的完整时段,区别于“夜”的泛称。23. 阑(lán):常组成“夜阑”,指夜深,如“夜阑卧听风吹雨”,特指夜晚即将结束、天快亮前的时段。24. 晓(xiǎo):天刚亮,比“晨”更侧重天初明的朦胧感,如“拂晓”“破晓”“晓行夜宿”。 二、一月之内特定日期类 依托月相盈亏变化,对应农历月度内特定日期,补充月相细分、文言称谓及书面化表达,完整覆盖农历月度的核心时间节点。 1. 朔(shuò):农历每月初一,新月未出,如“朔日”“朔月”“朔望”,是农历每月的起始日,“晦朔”连用还可表时间短。2. 朏(fěi):农历初三,指新月刚出现能看到微光的时段,也可指星月出现或升起,是农历月度中新月可见的个时间节点。3. 弦(xián):特指农历初七、初八的上弦月和廿二、廿三的下弦月,因月相呈弧形而得名,如“上弦月”“下弦月”,是农历月度中月相变化的关键节点。4. 望(wàng):农历十五或十六,月圆之日,如“望月”“中秋望月”“望日”,是农历月度中月亮圆满的时段。5. 既望(jì wàng):农历十六,“望日”后的次日,侧重“月圆之后”,如苏轼《赤壁赋》“壬戌之秋,七月既望”,是文言中对农历十六的属称谓。6. 晦(huì):农历每月后一天,月昏暗,如“月晦”“晦日”“晦朔”,是农历月度的收尾日,与“朔”呼应构成一个完整月度周期。 三、一年之内及周期类 关联四季更迭、年度周期,结物候与农事,补充书面化称谓、历史用法及长期时间概念,涵盖年度、季度、长期周期的各类时间汉字。 1. 春(chūn):草木萌生的季节,侧重春季播种的农事关联,如“春播”“春风”“春汛”,是四季之,代表万物复苏的时段。2. 夏(xià):阳光旺盛的季节,如“盛夏”“夏令”“夏雨”,对应夏季农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段,关联“耘”“耨”等农事动作。3. 秋(qiū):谷物成熟收获的季节,如“秋收”“秋汛”“秋实”,是古代年度农事的核心收尾时段,关联“刈”“获”等收割动作。4. 冬(dōng):一年中后的季节,天寒结冰,如“寒冬”“冬雪”“冬眠”,对应农作物休耕、万物蛰伏的时段。5. 季(jì):三个月为一季,是年的分段,如“春季”“夏季”“四季如春”,衔接年度与月度的时间单位。6. 年(nián):谷物收获一次的周期,指代一年,日常通用,如“新年”“年复一年”“年年岁岁”,是基础的年度时间单位。7. 秊(nián):“年”的古体字,从禾从人,与农事收获周期绑定,体现古代以谷物成熟为年度节点的时间观念,文言中偶用。8. 岁(suì):与“年”同义,更书面化,侧重时间累积,如“岁暮”“积年累岁”“岁稔年丰”,也可指年龄相关的时间积累。9. 祀(sì):殷代“年”的称谓,历史用,如《尚书》“惟十有三祀”,是古代纪年的特殊表述,体现不同朝代的时间称谓差异。10. 稔(rěn):谷物成熟周期,表年度农事收成,如“不稔”指荒年,“岁稔”指丰年,核心关联年度农事的时间周期。11. 载(zǎi):与“年”同义,书面化且偏文言,如“千载难逢”“三年五载”“载歌载舞”(此处“载”表时间伴随),部分语境中也可指特定纪年。12. 旬(xún):可指10天(如“上旬”“中旬”“下旬”,衔接月度的时间单位),也可指10年(如“年过六旬”“七旬老人”,关联年龄的时间积累)。13. 纪(jì):指12年,因木星绕太阳一周约十二年,如“一纪”“世纪”(现代指100年,延伸义),是较长的年度周期单位。14. 甲(jiǎ):常组成“甲子”,指代60年,源于干支循环周期(十天干与十二地支搭配,60年为一循环),如“甲子之年”“花甲”(六十岁,关联年龄与纪年)。15. 世(shì):三十年为一世,也指世代传承的时间跨度,如“世世代代”“举世闻名”“乱世”,是衔接个体生命与历史长河的时间单位。16. 劫(jié):源于佛教,指长的时间周期,如“万劫不复”“劫后余生”,体现长远、跨越无数世代的时间概念,是宗教文化中的特殊时间表述。17. 陬(zōu):指农历正月,如“陬月”,是古代对岁月份的属称谓,文言中用于表述年初时段。18. 杪(miǎo):指年月的末尾,如“岁杪”(年末)、“月杪”(月末),细化年度、月度的收尾时段,比“末”更书面化。 四、通用/抽象时间类 涵盖时间长度、时间轴(过去/现在/未来)、时代阶段及抽象时光概念,适用范围广,异型材设备兼顾日常常用字与文言衍生字,完整覆盖时间的不同维度与状态。 (一)时间长度类 1. 久(jiǔ):时间持续长,如“久远”“久别重逢”“久而久之”,是基础的表“长时间”的汉字。2. 瞬(shùn):短时间,如“瞬间”“转瞬即逝”“瞬息万变”,侧重“时间短、转瞬即过”。3. 刹(chà):表短时间,如“刹那”“刹那间”,佛经中为小时间单位,一刹约0.018秒。4. 臾(yú):常组成“须臾”,指片刻,古代计时单位,一日一夜有三十须臾,推算为48分钟,如“须臾之间”。5. 倏(shū):表忽然、快,如“倏尔”“倏忽”,指瞬间发生,侧重时间的突发与短暂。6. 猝(cù):同“卒”,表突然,如“猝然”“猝不及防”,形容事情发生在短时间内,侧重时间的意外。7. 弹(tán):常组成“弹指”,指短时间,如“弹指一挥间”,佛经中一弹指约7.2秒,是日常及文学作品中常用的表“短时”的表述。8. 罗(luó):常组成“罗预”,古计时单位,一罗预为144秒,属较短时间单位,文言及宗教文献中偶用。9. 念(niàn):对应“一念”,与“刹那”近义,佛经中一念即一刹那,约0.018秒,也可指“一个念头的时间”,侧重心理层面的短时概念。10. 寻(xún):表不久,如“寻即”“寻复”,指没过多久,文言中常用,侧重“时间间隔短、很快发生”。11. 食顷(shí qǐng):指一顿饭的工夫,表较短时间,如“食顷,雨止”,是古代以日常活动计量的时间表述。12. 无何(wú hé):指没过多久,如古籍中“无何覆社稷”,文言中用于表述“短时间内发生某事”。13. 未几(wèi jǐ):指没多久,如“未几,雨停”“未几,友人至”,文言及文学作品中常用,侧重“时间短暂、很快出现结果”。 (二)时光/时段类 1. 时(shí):泛指时光、时段,适用范围广,如“时光荏苒”“时间”“时刻”,可用于任何时间维度。2. 旹(shí):“时”的古体字,可指时节、时光、时刻,文言中常用,与“时”含义完全一致,是汉字演变中的古体形态。3. 刻(kè):古代计时单位,约十五分钟(一昼夜为一百刻,后调整为九十六刻,现代沿用“一刻钟”),如“一刻千金”“刻不容缓”,也泛指短时间。4. 辰(chén):可指时辰(古代一昼夜分十二时辰)、时光,也指特定时刻,如“良辰美景”“诞辰”“辰光”,兼顾计时单位与抽象时光概念。 (三)时代/世代类 1. 代(dài):较长的时间阶段,指时代或世代,如“汉代”“唐代”“世代更迭”“代际传承”,衔接历史时期与家族传承的时间跨度。2. 世(shì):三十年为一世,也指时代、世代,如“世世代代”“乱世”“盛世”,与“代”近义,更侧重“世代传承”的时间感。 (四)时间轴(过去/现在/未来)类 1. 昔(xī):过去,如“昔日”“往昔”“昔年”,古字形含“往日”的时间意象,也可指较久远的过去。2. 曩(nǎng):表从前、以往,特指较久远的过去,比“昔”的时间感更遥远,如“曩日”“曩时”“曩昔”,文言中常用。3. 向(xiàng):表先前、往昔,如“向之骄也”指先前的骄纵,“向时”指从前,文言中用于表述“不久前或过去的时间”。4. 尝(cháng):表曾经,如《论语》“吾尝终日不食”,指向过去的时间经历,侧重“过去有过的经历或状态”。5. 适(shì):表刚才,如“适得府君书”“适闻此言”,对应近的过去时段,文言中常用。6. 今(jīn):现在,如“今天”“今朝”“当今”,是基础的表“当前时间”的汉字,日常及文言中均常用。7. 将(jiāng):未来,如“将来”“即将”“将至”,侧重“即将发生、尚未到来的时间”。8. 翼(yì):常组成“翼日”,指明天,文言中常用,是“次日”的书面化表述。9. 翌(yì):指次日,如“翌日”“翌晨”,比“旦日”更书面化,日常及文言中均可用,侧重“二天的特定时段”。10. 异(yì):常组成“异日”,指将来,如“异日图将好景”“异日再聚”,文言中用于表述“未来的某一天”。 (五)时间关联状态/动作类 1. 洎(jì):表及至、到……的时候,文言中常用,如“洎乎成年”“洎其亡也”,侧重“时间推移至某个节点”。2. 遽(jù):表时间仓促、突然,如“遽然”“遽变”,指突然之间,侧重时间的紧迫与突发。3. 俶(chù):常组成“俶尔”,表时间短,突然发生,如“俶尔远逝”(柳宗元《小石潭记》),文言中用于表述“瞬间的动作或变化”。4. 甫(fǔ):表事情刚发生,时间刚到,如“甫至”“甫毕业”,指刚到达、刚完成,对应短时差,文言及书面语中常用。5. 既(jì):表已经,如“既见君子”“既成事实”,体现动作完成后的时间状态,也可用于时间节点的衔接(如“既望”)。6. 初(chū):表刚开始的时间点,如“溪云初起”“初雪”“初见”,侧重“时间的起始阶段或初始状态”。7. 旋(xuán):表动作及时间的快速,如“旋即”“旋归”,指很快、立刻,对应短的时间间隔,日常及文言中均可用。 五、计时工具关联类 关联古代计时工具(日晷、漏刻等),由工具名称引申为时间单位或时间概念,体现古人“以器计时”的时间观念,是时间汉字与传统科技的结。 1. 晷(guǐ):本义是日晷(古代利用太阳影子计时的工具),后指时刻、时间,如“晷刻”(表短时间)、“日晷”,是古代太阳计时的核心关联字。2. 漏(lòu):对应“漏刻”(古代滴水计时工具,以水滴速度计量时间),引申为时间单位,如“漏尽”(指深夜,水滴完即代表一夜结束)、“漏刻”,是古代夜间计时的核心关联字。3. 刻(kè):古代以漏刻分时段,一昼夜为一百刻(后调整),引申为时间单位,如“刻不容缓”“一刻钟”,是衔接漏刻与日常时间计量的核心字。 六、农事与节气关联类 紧扣“时间与农事绑定”的核心,涵盖与四季农事活动对应的动词及节气关联字,体现古人“依时劳作”的时间观念,是时间汉字与农耕文明的深度结。 1. 耕(gēng):春耕,对应春季耕种的时间节点,如“春耕夏耘”,是春季农事的核心动作,绑定春季时间与农事活动。2. 耨(nòu):关联农事时间,指春耕夏耘中的除草环节,对应夏季农时(农作物生长旺季),如“深耕易耨”,体现夏季时间与农事管理的绑定。3. 刈(yì):收割,对应秋季收获的时间节点,如“刈麦”“刈稻”,是秋季农事的核心动作,绑定秋季时间与收割活动。4. 获(huò):指秋季收割农作物的时段,如“秋获”“收获”,侧重“收割完成”的农事结果,关联秋季的时间周期。5. 春(chūn):侧重春季播种的农事关联,如“春播”,是四季农事的起始,绑定春季时间与播种活动。6. 秋(qiū):侧重秋季收获的农事关联,如“秋收”,是四季农事的收尾,绑定秋季时间与收获活动。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文安县建仓机械厂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规的前提下,直接在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作银行提供真实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质不明确的,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和规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要的技术服务保障。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规等进行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